內容簡介:
本會法務處為各位整理出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「民法成年及結婚年齡修改為18歲」的三大重點
1.在過去,刑法規定18歲就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(負全部刑責),但在民法中卻要等到20歲才算是成年,因此許多18-20歲的人仍然無法單獨辦理學貸、租屋等事項,本次修法將我國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。
同時,針對新法施行前已經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(如撫恤金、離婚父母約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金等),於新法施行後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。
2.此外,因應成年年齡下修,男女訂婚、結婚年齡也有一併修正,過去訂婚年齡為男17、女15歲,結婚年齡則為男18、女16歲。現今則修正為不分男女一律訂婚17歲、結婚18歲。
因此未來「只有成年人可以結婚,不再有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結婚的情形」,至於新法施行前未滿18但已經合法結婚之人,則於滿18歲前仍適用舊法。
3.另外值得注意的是,雖然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,但相關規範選舉權行使的法律都還沒有進行修正,因此仍然需要滿20歲才能獲得投票權。